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任潔)為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增強全民識毒、防毒、拒毒意識,近日,株洲市淥口區(qū)人民法院集中公開宣判2起涉毒犯罪案件,2名被告人均以販賣毒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并處相應罰金。
案例一
被告人晏某甲販賣毒品還容留他人吸毒,罪上加罪
2021年4月28日晚,袁某和凌某共同出資600元請被告人晏某甲購買毒品,晏某甲在收到二人微信轉賬的600元后,向晏某乙(已判決)轉賬480元購得部分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片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隨后晏某甲容留李某、凌某和袁某在其家中將毒品吸食完畢。晏某甲等4人將毒品吸食完后,袁某再次向晏某甲微信轉賬500元用于購買毒品,晏某甲向晏某乙轉賬400元購得部分甲基苯丙胺和1片甲基苯丙胺片劑。隨后晏某甲容留李某、凌某和袁某在其家中將毒品吸食完畢。
被告人晏某甲因吸食毒品,于2021年4月2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人晏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案例二
被告人張某販賣毒品漏罪被審理,服刑毒販再獲刑
2021年4月10日晚上,簡某聯(lián)系孫某購買毒品,孫某與被告人張某聯(lián)系后告訴簡某可以拿到毒品。后簡某通過微信轉給孫某600元,孫某將600元轉給張某。張某從毒品中扣了一點用于自己吸食,后在株洲市淥口區(qū)大石圍加油站將0.2克左右的冰毒和半粒麻古交給孫某,孫某帶著毒品到簡某家與簡某一起將毒品吸食完畢。
被告人張某曾因販賣毒品罪于2021年12月21日被攸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2024年2月6日刑滿釋放。
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說法:智者以身護法,愚者以身試法。案例一中,被告人晏某甲容留他人吸毒行為與販賣毒品行為,雖然發(fā)生在同一個場所,且行為人為同一主體,侵犯的客體從宏觀上看也都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但行為的客觀方面卻是不相同的。前者實施的是提供吸毒場所行為,后者實施的是販賣毒品行為。故對晏某甲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的行為認定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他人吸毒的場所為吸毒者提供毒品并收取毒品費用的行為,認定構成販賣毒品罪。
案例二中,被告人系在服刑完畢后又查出的販毒漏罪,二被告人均系在法院第一次審理過程中不如實交代,試圖躲避法律制裁,殊不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涉毒犯罪終將落入法網,對被告人的嚴懲再一次彰顯了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堅決態(tài)度,彰顯了淥口區(qū)人民法院遏制毒品犯罪滋生蔓延的堅定立場,有效震懾涉毒違法犯罪,切實增強全社會識毒、防毒、拒毒的意識和能力,為創(chuàng)造安全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保護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責編:劉惠明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