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任潔)為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增強全民識毒、防毒、拒毒意識,近日,株洲市淥口區(qū)人民法院集中公開宣判2起涉毒犯罪案件,2名被告人均以販賣毒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并處相應(yīng)罰金。
案例一
被告人晏某甲販賣毒品還容留他人吸毒,罪上加罪
2021年4月28日晚,袁某和凌某共同出資600元請被告人晏某甲購買毒品,晏某甲在收到二人微信轉(zhuǎn)賬的600元后,向晏某乙(已判決)轉(zhuǎn)賬480元購得部分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片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隨后晏某甲容留李某、凌某和袁某在其家中將毒品吸食完畢。晏某甲等4人將毒品吸食完后,袁某再次向晏某甲微信轉(zhuǎn)賬500元用于購買毒品,晏某甲向晏某乙轉(zhuǎn)賬400元購得部分甲基苯丙胺和1片甲基苯丙胺片劑。隨后晏某甲容留李某、凌某和袁某在其家中將毒品吸食完畢。
被告人晏某甲因吸食毒品,于2021年4月28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法院經(jīng)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人晏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案例二
被告人張某販賣毒品漏罪被審理,服刑毒販再獲刑
2021年4月10日晚上,簡某聯(lián)系孫某購買毒品,孫某與被告人張某聯(lián)系后告訴簡某可以拿到毒品。后簡某通過微信轉(zhuǎn)給孫某600元,孫某將600元轉(zhuǎn)給張某。張某從毒品中扣了一點用于自己吸食,后在株洲市淥口區(qū)大石圍加油站將0.2克左右的冰毒和半粒麻古交給孫某,孫某帶著毒品到簡某家與簡某一起將毒品吸食完畢。
被告人張某曾因販賣毒品罪于2021年12月21日被攸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2024年2月6日刑滿釋放。
法院經(jīng)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官說法:智者以身護法,愚者以身試法。案例一中,被告人晏某甲容留他人吸毒行為與販賣毒品行為,雖然發(fā)生在同一個場所,且行為人為同一主體,侵犯的客體從宏觀上看也都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但行為的客觀方面卻是不相同的。前者實施的是提供吸毒場所行為,后者實施的是販賣毒品行為。故對晏某甲容留他人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的行為認定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他人吸毒的場所為吸毒者提供毒品并收取毒品費用的行為,認定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
案例二中,被告人系在服刑完畢后又查出的販毒漏罪,二被告人均系在法院第一次審理過程中不如實交代,試圖躲避法律制裁,殊不知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涉毒犯罪終將落入法網(wǎng),對被告人的嚴懲再一次彰顯了司法機關(guān)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堅決態(tài)度,彰顯了淥口區(qū)人民法院遏制毒品犯罪滋生蔓延的堅定立場,有效震懾涉毒違法犯罪,切實增強全社會識毒、防毒、拒毒的意識和能力,為創(chuàng)造安全穩(wěn)定的社會環(huán)境、保護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和生命財產(chǎn)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責(zé)編:劉惠明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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